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HINTAKWEE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SHINTAKWEE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上所偽造之「張郭 姚莉 」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被告係印尼人,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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