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5號上訴人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48,2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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