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准予修正為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主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此觀民法第31條、第61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董事長,前揭財團法人經報奉花蓮縣政府社會局於民國86年6月13日以86府社福字第62028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87年6月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養護所所址異動及會計年度變更,乃提請第2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經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以97年11月14日府社字第0970176903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補充、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第21條如附表所示,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第4條修正該所設於花蓮縣壽豐鄉平和村 吳全 96之10號,非屬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依上開說明,僅需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尚不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附表: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准許變更後之條文:│├────────────────────────┼────────────────────────┤│第四條:│第四條:││本中心設於花蓮縣○○鄉○○段○○號。籌備處:花蓮縣│本所設於花蓮縣壽豐鄉平和村吳全96之10號。電話:│○○○鄉○○村○里○街○○號。電話:(00)0000000│(00)0000000││││├────────────────────────┼────────────────────────┤│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本所會計年度比照政府機關會計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本所會計年度比照政府機關會計年度。││至翌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