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家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1號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戊○○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
住台中市○○路○○○號14樓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