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7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為此聲請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前開之罪,業經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調查,以聲請人未遵傳到案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並被緝獲歸案而撤銷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緝獲通緝表在卷可憑,聲請人既非自動歸案,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條件,不得依同條例減刑,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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