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黎家妏
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蕭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9,667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55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4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明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準此,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本票之發票人非以本票係偽造、變造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時,法院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次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參照)。參諸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應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南簡字第148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訴訟),為及時保全聲請人之權益,避免執行事件因繼續執行,致生聲請人無法回復之損害,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55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其持有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3598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執以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又聲請人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系爭訴訟乙節,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訴訟卷宗查閱無訛,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係以系爭本票111年度司票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自為相對人遲延收取期間內,依債權數額所計算法定利息之損失,而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之訴訟程序,自起訴至第二審終結確定之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為10個月、第二審案件為2年,本件不得上訴第三審),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失金額即為39,667元(計算式:280,000元×5%×(2+10/12)=39,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提出擔保,爰定聲請人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2月25日
20,000元
111年5月25日
CH526409
002
111年2月25日
20,000元
111年6月25日
CH526410
003
111年2月25日
20,000元
111年7月25日
CH526411
004
111年2月25日
20,000元
111年8月25日
CH526412
005
111年2月25日
20,000元
111年9月25日
CH526413
006
111年2月25日
20,000元
111年10月25日
CH526414
007
111年2月25日
20,000元
111年11月25日
CH526415
008
111年2月25日
20,000元
111年12月25日
CH526416
009
111年6月5日
10,000元
111年7月6日
WG0000000
010
111年6月5日
10,000元
111年8月5日
WG0000000
011
111年6月5日
10,000元
111年9月5日
WG0000000
012
111年6月5日
10,000元
111年10月5日
WG0000000
013
111年6月5日
10,000元
111年11月5日
WG0000000
014
111年6月5日
10,000元
111年12月5日
WG0000000
015
111年7月13日
10,000元
111年8月13日
CH957702
016
111年7月13日
10,000元
111年9月13日
CH957703
017
111年7月13日
10,000元
111年10月13日
CH957704
018
111年7月13日
10,000元
111年11月13日
CH957705
019
111年7月13日
10,000元
111年11月13日
CH957707
020
111年7月13日
10,000元
111年12月13日
CH95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