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04號
原告 黎明 臺中文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文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陲陽 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應再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