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泉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泉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4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548990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廖舒屏提出聲請。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