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王進興
江祥 溢 王冬貴 被告 陳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司調字第405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萬2635元(計算式:第一項聲明請求給付金額為13萬5000元;第二項聲明中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於107年1月之公告現值6100元×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155.35平方公尺=94萬7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17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