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發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發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發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741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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