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麟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4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4,1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