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98號原告 陳美勲
林萬富 王 鄭玉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 律師
李怡昕 律師被告 姚錦全
林鍍堆 林鍍堡 林健隆 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6月1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