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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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35號聲請人 蔡篤乾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草案」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修正草案欄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召開第7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9條,且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之董事長,有上揭會議議事錄影本、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之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在卷可稽。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修正草案欄第9條,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舒涵附件: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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