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峻鑫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38772號、110年度偵字第910號)及移送併辦(
110年度偵字第5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峻鑫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古峻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販賣混合第三、四級毒品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予以訊問,並核閱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涉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及販賣混合第三、四級毒品未遂等犯行,且有證人即同案被告 王世弦 、證人 廖封鵬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可佐,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微信通訊軟體譯文及擷圖照片、車行紀錄、行車軌跡與地圖資料、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蒐證照片各1份存卷可參,已足認被告涉犯上開各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被告本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執行之誘因,被告復於共同為本案部分販賣毒品犯行後,知悉共犯王世弦已遭查獲,猶不知警惕而續為本案其餘販賣毒品犯行,顯見被告遵守法律之觀念薄弱、偏差,且被告除與家人同住之戶籍地外另有在外租屋與女友同居,並非均固定住在一處,是本案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本院考量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情形,暨權衡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比例原則,認仍有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10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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