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810號聲請人 林右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維新朱喜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相對人朱喜春是否即為 歐朱喜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