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士乃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