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55,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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