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 林宗瑞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月3日所為之確定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規定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即不得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之說明,即非法之所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