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丁○○
      己○○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台東縣原住民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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