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陳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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