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源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3月1日99年度交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俊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源前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99年度偵字第21號),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於99年4月1日確定。
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9年11月1日故意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100年1月13日以100年度交簡字第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於100年2月1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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