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441號債權人 王伯群 債權人 許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信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郭信詔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請釋明另一債權人許玉玲向債務人郭信詔請求之依據(本
件債權人主張代位第三人 陳麗如 對債務人郭信詔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所提出對第三人之債權憑證上,所載債權人僅有王伯群一人)?如係誤載許玉玲為債權人,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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