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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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忠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忠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忠欽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忠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