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毅乾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梁豪乾 …」,應更正為「梁毅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主文欄「梁毅乾…」,誤載為「梁豪乾」,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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