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賢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4639、4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賢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世賢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佐以被告先前二度因為施用毒品案件執行未到案,而遭地檢署通緝,足認被告有逃避司法程序之情形,故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司法程序,為確保日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羈押3月。其羈押期間將於107年1月2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107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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