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忠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名稱是否已更名?若是,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全名為何?若否,亦請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