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銘鴻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銘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銘鴻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嗣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
1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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