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3號聲請人 林柏翰
林瑄頤 林柏樂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美 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尤朝松┌──────────────────────────────────┐│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32││├──┼────────────┼─────────┼──┼──┼──┤│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05││├──┼────────────┼─────────┼──┼──┼──┤│0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431││├──┼────────────┼─────────┼──┼──┼──┤│0005│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