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古燈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自100年7月15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10月14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
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