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原告 陳標 原被告享樂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惟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係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1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5頁),而原告任職期間之勞務提供地則在大陸地區,亦非位於本院管轄區域內,兩造復未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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