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蕭寶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易霖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