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峰 原告冠聯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錫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奕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主張請求之金額暫時尚無法確定,暫請求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等語。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時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