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584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0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自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支票之退票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