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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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孫南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民國103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請提出房租、餐費、電話費、交通費、生活雜項、醫藥費、健保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