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堡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告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具體求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