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沂 被告紡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被告紡群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錫江 被告 簡瑜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99,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