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05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97年度審抗字第3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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