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67號聲請人 李福來
李邱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翊維 、 李翊晴 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