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家小字第1號上訴人 劉榮欽 訴訟代理人 徐偉貞 被上訴人 林春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是上訴人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