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周琪
劉佳榮 被告 張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一時五十七分在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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