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雅如被告陳潮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雅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雅如因被告陳潮榮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潮榮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裁定保證金3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劉雅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被告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8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認被告犯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00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不獲,復查無其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再經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到場,更無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99年11月30日99年刑保字第49號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紙、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0年11月彰警分偵拘字第1000041951號拘提事項簡覆表、拘票及報告書1份、具保人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故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