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207號上訴人 曾國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人 黃漢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53,764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不得延誤;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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