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60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28號、第3643號、第4313號、第4332號、第4709號、第4752號」,其中「第475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72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28號、第3643號、第4313號、第4332號、第4709號、第4752號」,其中「第4752號」之記載,為「第4725號」之誤,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