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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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 簡進吉
簡素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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