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劉守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77元,及其中新臺幣8,470元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