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陳盈良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6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佳芮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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