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32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呂秀玲 債務人 黃梅雪 債務人 黃俊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