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五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五年│├───────┼─────────────┼─────────────┤│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日期│八十四年十月間至八十六年五│八十九年五月間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月間│├───┬───┼─────────────┼─────────────┤│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八十五│九十二││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一六六五│二六六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九十一│九十四│││案├─┼─────────────┼─────────────┤│後││字│重上更㈠│上訴│││號├─┼─────────────┼─────────────┤│事││號│三四九│九二二││├─┼─┼─────────────┼─────────────┤│實│判│年│九十二│九十四│││決├─┼─────────────┼─────────────┤│審│日│月│七│十│││期├─┼─────────────┼─────────────┤│││日│二十九│十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九十一│九十四││確│案├─┼─────────────┼─────────────┤│││月│重上更㈠│上訴││定│號├─┼─────────────┼─────────────┤│││日│三四九│九二二││日├─┼─┼─────────────┼─────────────┤││確│年│九十三│九十五││期│定├─┼─────────────┼─────────────┤││日│月│三│二│││期├─┼─────────────┼─────────────┤│││日│三十一│十六│├───┴─┴─┼─────────────┼─────────────┤│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減刑│不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五三一號│五年度執字第四九九號│└───────┴─────────────┴─────────────┘┌───────┬─────────────┐│編號│三│├───────┼─────────────┤│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犯罪日期│九十一年一月間│├───┬───┼─────────────┤│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三││案├───┼─────────────┤│年│字│偵││號├───┼─────────────┤│度│號│一二四四八│├───┼───┼─────────────┤││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三│││案├─┼─────────────┤│後││字│交訴│││號├─┼─────────────┤│事││號│八三││├─┼─┼─────────────┤│實│判│年│九十四│││決├─┼─────────────┤│審│日│月│二│││期├─┼─────────────┤│││日│二十五│├───┼─┴─┼─────────────┤││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九十三││確│案├─┼─────────────┤│││月│交訴││定│號├─┼─────────────┤│││日│八三││日├─┼─┼─────────────┤││確│年│九十四││期│定├─┼─────────────┤││日│月│三│││期├─┼─────────────┤│││日│二十一│├───┴─┴─┼─────────────┤│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一六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