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2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8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設定金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及其他與受信有關之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7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8月14日起至135年8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5年7月28日以第三人 何東炎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4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1日止,利息自95年9月1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15%計息,自96年3月1日起至97年8月31日止,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51%計息,上開期間屆滿後,改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
1.2%計息,借款期間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自實際借款日起,前24個月於每月1日按月付息,自第25期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利息至96年1月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結欠本金4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影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安坑│深坑子│74-3│建│7,813│78/10,000│甲○○│││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利範│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圍││││││││││││房屋層數││物│││││├───┼────┼─────┼────┼────┼───┼──┼──┼─────┼────┼───┼────┼─────┼────────┤│││││││││││1層│陽台:│││共用部分:││││││││││││60.12│8.09│││安坑段深坑子小│││20661│新店市○○○路│145巷│40號│安坑│深│74-3│鋼筋混凝土│地下1層│平台:│甲○○│全部│段20670建號│││││││││坑│││60.12│8.09│││933.49平方公尺│││││││││子││5層│合計:│花台:│││權利範圍:││││││││││││130.24│0.46│││83/10,000││├───┼────┼─────┼────┼────┼───┼──┼──┼─────┼────┼───┼────┼─────┼────────┤│││││││││││││││共用部分:││││││││││││││││安坑段深坑子小│││20669│新店市○○○路│145巷│2號│安坑│深│74-3│鋼筋混凝土│地下2層││甲○○│全部│段20670建號│││││││││坑│││││││933.49平方公尺│││││││地下2層││子││5層│2628.99││││權利範圍:││物││││││││││││││12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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