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9號聲請人 顏有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黎明分行│103年4月6日│236,817元│AJ0000000││││司││││││└──┴─────────┴─────────┴──────┴──────┴──────┴──┘